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学籍
1、凡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经省招生部门批准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近期报到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逾期两周不报到又未请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2、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返校,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缴费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无故逾期二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3、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时必须认真核对学生姓名,必须与考生报名时所持身份证及登记表相一致。在籍学生,一律不予办理更改姓名手续,毕业证书只能按报名时的姓名填写。
4、新生入学两个月内,经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规定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凡属徇私舞弊入学者,经查证属实,立即取消学籍,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5、已注册的新生由学院按规定统一编出学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学院学生处负责管理。
新生的班级以入学年份定称,如一九九九年入学的新生班级,简称“九九级”。
6、学生退学、毕业时,应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将学生证、胸卡交回。退学者学生处即时注销学籍。
二、学制与修业年限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的学制和修业年限一律为全日制三年。
三、考核与成绩记载
1、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理论课程考核分为全国统一考试、省统一考试、学院自行组织考试三部分。统考科目按全国和全省统一订制的考试课程大纲的要求,由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命题,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2、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及格分数为60分。学院自行考试的课程按平时成绩的30%加期末成绩70%计算;统考科目的成绩,按考试实际卷面成绩记载,不计平时成绩。
3、跨学期的课程,其中含有校考、省考和国考,属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统一考试的科目,最终按统考的实际成绩记载。属学院自行考试的课程,按该门课程总评成绩记载。
4、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的课程与现修专业课程相同的,经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审核,批准可予免修(免考),但学生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必修总数的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
5、学生每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如属学院自行考试的,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由教务处组织补考。补考成绩记载为“及格”或“不及格”;如属统考的课程,考试不及格或缺考者,可继续参加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该课程的下一年的考试。
6、学院在学生毕业前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组织严格的毕业考核。重点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本专业知识的能力水平。考核采用毕业考试或毕业设计(论文),调查报告(实习作业)等形式。经答辩或评议,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
四、考勤与纪律
1、学生在校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生上课、自习、实习、考试、毕业设计、军训及其它集体活动都必须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假者,均按旷课论处。迟到或早退三次作旷课一节计算,旷课一天计8节课时。
3、学生请病假要有医生证明,事假、公假应先提交有关证明。请假3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3天以上5天以内由学生处批准,6天以上由主管院长批准。
4、凡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次数超过该课程作业总次数的三分之一或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时数的三分之一,以及请假超过本课程授课时数的二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正常考试;但由于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证明,经学院教务处审查同意进行补课、补作业后,属学院自行考试课程,允许参加一次补考,成绩按补考规定处理;属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组织的统考,可参加该课程下一年的考试。学生旷课情节严重,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56节者,应令其退学。
5、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校考科目,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中作弊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记载,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处批准,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对在全国、全省统考中作弊者,按省考委对作弊者的处理办法办理。
6、学生因病等特殊原因的确不能参加校考科目考试的,必须凭有效证明事先向专业教师申请缓考,经专业教师审核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除急症外,不得临考前或进场后申请缓考。缓考安排在该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
五、转学和转专业
参加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学习的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转专业手续。如遇因录取名额不足而不能开班的原因,所录取的学生可转入其它学院或专业,但必须在省教育厅办理转学或转专业手续。
六、休学、复学与退学
1、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休学:有县(区)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或学时五分之一以上者;
有其它特殊原因,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名,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经批准休学,须办理离校手续,并由学院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予以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者,应作自动退学处理。
2、学生休学期满后,于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无原专业,可编入其它相关专业学习,如本人不愿转专业者,取消复学资格。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原医院(县级以上)提供确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学院进行身体检查,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3、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根据处罚规定应予退学者;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因病(或意外致残)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学习者。学生自己要求退学,须先经家长同意,经劝学无效再报学院审核批准。已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院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单位或家长。学生退学后不得复学。
七、奖励和处分
1、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给予奖励。
2、对于违法乱纪、违反学院纪律和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的可撤销其处分(原处分仍应进入个人档案),经教育仍无改正表现的开除学籍。
八、操行评定
1、学院以《学生行为准则》、《学生思想品德考核细则》及其它规章制度为依据,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2、毕业前,坚持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操行进行全面鉴定,不合格者,不予毕业,不发证书。
九、毕业、结业与肄业
1、学生修业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各科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省考委和学院发给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享受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2、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仍有一门(含一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合格者,但校内课程考试合格,可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业证明书,修业期满,不再留校继续学习。
3、学生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未取得合格成绩,按国家政策允许在离校三年内参加未及格科目的社会自考,取得省自考办课程合格证书视为有效。全部科目通过,省考委同样准予换发大专毕业证书。
4、学生的毕业证只颁发一次,本人须妥善保存。学生遗失毕业证,学院可出具有关证明,但毕业证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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